臺北市私立靜心高級中學 CHINGSHIN ACADEMY

採購公告

112學年度五年級生活體驗營實施計畫暨招標需求

臺北市靜心高級中學附設國小部

112學年度五年級生活體驗營實施計畫暨招標需求

評選須知

第壹節、服務建議書(含附件)內容

  • 投標廠商提送服務建議書及其附件內容,應依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服務範圍及項目研擬,按下列規定撰寫,決標後並列為契約附件之一:
    1. 服務建議書(含附件)【 12 】份(正本1份,副本【11】份),須標示正副本,正本及副本內容有異時,以正本為準。
    2. 服務建議書主文:
  1. 服務建議書封面:標題統一為【112學年度五年級生活體驗營實施計畫暨招標需求】服務建議書。
  2. 服務建議書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倘投標廠商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3. 服務建議書內容:服務建議書內容(主文部分)應依下表項次順序章節編排依序撰擬。
  4. 投標廠商應於服務建議書詳列報價內容,服務建議書報價總價與投標書報價總價不同者,以文字為準;文字與文字不符時,以較低者為準。
    1. 服務建議書附件:
  1. 附件封面:標題統一為【112學年度五年級生活體驗營實施計畫暨招標需求】服務建議書附件。
  2. 附件正本首頁請標示廠商名稱,並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倘投標廠商未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本機關得洽廠商澄清更正。
  3. 附件內容應按前款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

(1) 廠商與本案相關工作實績,相關證照等証明。

(2) 廠商參與本案主要人員學歷、經歷、經驗等証明。

  1. 服務建議書與其附件應分開裝訂。
  2. 服務建議書及附件之格式、裝訂方式依下列方式辦理:
  1. 服務建議書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採A4規格紙張,雙面印刷為原則,圖樣得採A3規格紙張(請摺頁為A4規格),以連續編列頁碼方式不得超過【50】頁(不含封面、封底、首頁及目錄),不可分冊,並採A4直式左側裝訂。
  2. 附件以橫書直式編排,紙張大小、規格及裝訂方式同服務建議書,頁數不限。
    1. 服務建議書有下列情形者,將依下列標準扣減評比之分數:
  1. 服務建議書總頁數超過限制者,由工作小組於評選前依下列標準扣減,載明於評比表,並俟評選委員先就各評選項目辦理評分後,再按所載應扣減分數計算廠商最後應得總分,據以轉換序位:

超過頁數 1~5頁      扣減【1】分

超過頁數 6~10頁     扣減【2】分

超過頁數 11~15頁   扣減【3】分

超過頁數 16~20頁  扣減【4】分

超過頁數 21頁及以上  扣減【5】分

  1. 服務建議書份數不足者,工作小組於評選前扣減【3】分,後續評分作業程序同前目規定。不足份數由本機關以黑白影印補足份數供評選使用,若因影印品質及裝訂與原件有出入而影響評選結果者,由投標廠商自行負責。
  2. 服務建議書之格式、裝訂方式與規定不符者,評選委員得視不符情形酌予評比較低之分數或名次。

第貳節、評選作業

  • 作業流程
    1. 評選前作業:
  1. 評選作業前經資格審查符合本案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始得參與評選;評選會議之時間、地點,由本機關另行通知。
  2. 廠商簡報之順序於資格審查後,□由各合格廠商代表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1. 工作小組提出初審意見。
    2. 投標廠商簡報及詢答。
    3. 評選委員辦理評選。
    4. 評選結果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5. 議價作業。
  • 評定方式:本案評定方式依投標須知第64點第1款第2目(1)規定。
  • 評選項目:
    1. 本案評選項目、評選項目內容及配分如下表:
    2.  

評選項目

配分

說        明

廠商狀況

15

(公司組織、人力簡介、業務範圍、曾辦學校單位及信譽證明)

行程規劃

15

(搭配景點選擇、符合教育目標、時間配當)

車輛狀況

15

 

服務品質

25

(司機素質、帶隊特色、緊急應變措施、膳食、雨衣、其他…)

價格

20

(合理、不削價降低品質)

其他

10

   (如優惠…)

 
  • 簡報:□廠商無須簡報,評選委員會以書面審查方式進行評選。)■辦理廠商簡報,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1. 簡報之順序於評選會議開始前,□由資格審查合格之廠商代表抽籤決定之,未出席者由本機關代為抽籤;■依各合格廠商投標文件送達時間先後順序決定。
    2. 廠商簡報前如唱名3次未到者(包括遲到者),視同放棄簡報及答詢權利,且該廠商之「簡報及答詢」項目以零分計算
    3. 廠商參與簡報相關成員不得超過【 5 】人(含設備操作及協助人員等),簡報人員需為本案計畫主持人,如計畫主持人因故無法參加簡報時,應由協同主持人或經本委員會同意由廠商其他工作成員代表簡報。
    4. 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10】分鐘,逾時將強制停止簡報,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8】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10 】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簡報;本案採【統問統答,評選委員全部1次提問完畢後,投標廠商綜合回答所有提問】方式,時間不得超過【 8 】分鐘,本機關工作人員於第【 6 】分鐘按鈴一響提示,第【 8】分鐘按鈴二響結束答覆
    5. 投標廠商依招標文件規定進行簡報時,應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限,不得利用簡報更改投標文件內容,廠商另行提出變更或補充資料者,該資料應不納入評選;所以,廠商簡報資料不得於現場發送。
    6. 有關簡報所需之硬體設備部分,主辦單位僅供投影螢幕,餘所需器材請自行備妥。
    7. 廠商簡報及委員詢問事項,應與評選項目有關。
    8. 簡報及現場詢答,非屬採行協商措施性質者,不應要求廠商更改投標文件內容,或提供機關優惠回饋。
    9. 各廠商簡報時其他廠商應退席,廠商簡報及答詢完畢後即應離席,評選委員會討論及決議時所有廠商一律退席。
  • 評選會議:
    1. 評選委員會出席及決議之人員比例:

■採購金額未達查核金額,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委員總額1/2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出席委員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應至少2人且不得少於出席委員人數之1/3,外聘委員得為家長代表。

  1. 評選保密規定:
  1. 委員名單是否公告:

■「未達查核金額」採購案:■本案未於招標文件中公告本委員會委員名單,該名單於開始評選前應予以保密,廠商不得探詢委員名單。□本案經本委員會全體委員同意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委員名單:召集人○○○、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委員○○○、……。

  本委員會或工作小組辦理評選,於其通知廠商說明、減價、協商、修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時,應個別洽廠商為之,並予保密。

  1. 本委員會委員應公正辦理評選。評選及出席會議,應親自為之,不得代理。
  2. 本委員會辦理廠商評選,就各評選項目、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逐項討論後為之。
  3. 委員會審查、議決等評選作業,以記名方式秘密為之為原則。
  4. 委員辦理評選,應依招標文件之評選項目、子項及其配分或權重辦理,不得變更或補充。
  5. 會議表決時,主席得命本委員會以外之人員退席。但不包括應全程出席之承辦人員。
  6. 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於評比表(如附表1)逐項載明各受評廠商之評分及序位,並簽名或蓋章後彌封。
  7. 評選委員辦理序位評比,應就各評選項目分別評分後予以加總,並依加總分數高低轉換為序位。
  8. 前項評選委員各評選項目之分項評分加總轉換為序位後,彙整合計各廠商之序位,合計值最低者為序位第一。
  9. 各評選委員完成評定序位後,由本機關工作小組統計總序位,並由本委員會監督複核。
  10. 評比總表加總計算各受評廠商之序位和,以該表累計序位最低者,為序位第一,經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平均達合格分數【8】分以上,且經【本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優勝廠商序位及家數,以投標須知第64點第1款規定之優勝廠商家數為上限,如投標須知未載明者,應經評選委員會過半數決定優勝廠商家數,受評廠商平均分數未達合格分數【80】分者,不得作為協商對象或優勝廠商或決標對象。若所有廠商平均總評分均未達合格分數【80】分時,則優勝廠商從缺並廢標。(平均分數計算至小數點以下二位數,小數以下第三位四捨五入)
  11. 受評廠商僅有1家時,由出席評選委員依評選項目配分分別評分,出席評選委員評分平均達第12款合格分數以上,並經【本委員會過半數】之決定者為優勝廠商。
  • 評選結果:
    1. 工作小組於委員評選後,將評選結果彙整製作評比總表(如附表2),由參與評選全體委員簽名或蓋章。其内容有修正者,應經修正人員簽名或蓋章。
    2. 各受評廠商之序位評比結果,其所標示之各出席委員姓名,得以代號代之。
    3.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並列入會議紀錄。
    4. 不同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時,召集人應提交本委員會議決或依本委員會決議辦理複評。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本委員會決議之。本委員會依上開規定,得作成下列議決或決議:
  1. 維持原評選結果。
  2. 除去個別委員評選結果,重計評選結果。
  3. 廢棄原評選結果,重行提出評選結果。
  4. 無法評定優勝廠商。
    1. 評選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本委員會不得拒絕。
    2. 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政府採購)法之決議,不得接受;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依本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3. 評選結果應簽報本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4. 將評選結果通知廠商,對不合格或未獲選之廠商,並應敘明其原因。

第肆節、決標原則與作業

  • 決標原則準用政府採購法第52條第1項第3款規定,以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優勝廠商,依優勝序位,由最優勝廠商優先取得議價之權利。
  • 經評選委員依第參節程序完成評選作業後,本機關依第9點規定,召集監辦及相關單位人員辦理依序議價作業,議價程序詳投標須知,在底價以內者為得標廠商,並製作決標紀錄;依序議價結果無決標對象者(或無優勝廠商),本機關則宣布廢標,製作廢標紀錄。

第伍節、其他注意事項

  • 本評選須知及得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含委託服務計畫書)均為契約之一部分。
  • 投標廠商之服務建議書及相關投標文件涉及著作權部分為廠商所有,但本機關擁有使用權及修改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