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校應依學校規模、校務情況及管理需要、配置隸屬於校長之專任稽核人員一人至數人或置隸屬於校長之兼任稽核人員,執行本校內部稽核業務;本校得委任非辦理學校法人或本校該年度財務簽證之會計師,執行本校內部稽核業務,建立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及內部查核的衡量方式,以協助校長檢核本制度之有效程度,衡量本校營運之效果及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