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私立靜心高級中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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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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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動產之購置及附屬機構之設立、相關事業之辦理
管理規章及作業程序
1. 本校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應經董事會特別決議通過;不動產購置或出租,應經董事會普通決議通過,並報經本校及學校法人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2. 本校不動產之處分或設定負擔,應符合下列規定:
—2.1 不動產之處分,以不妨礙學校發展、校務進行為限。
—2.2 不動產以與教學無直接關係或經核定廢置之校地、建築物為限,始得設定負擔。
3. 其他法律之規定:對本校之不動產具有法定抵押權者,依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