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活動
臺北市私立靜心高級中學110 學年度 高中部社團簡介
臺北市私立靜心高級中學高中部學生社團組織暨活動辦法
經106.12.15(五)主管會議通過
壹、依據:高級中學課程標準之規定。
貳、目的:
一、培養學生正當興趣,充實專長技能。
二、培養學生自治能力,訓練做事態度。
三、培養群體生活知能,發展人群網絡。
叁、活動時間:每週一節。
肆、參加對象:高中全體學生。
伍、實施要點:
一、社團成立:
(一)組織社團:學生組織社團以符合下列性質為原則:
1.配合教學活動,增進學習成效之學術性社團。
2.增進身心健康,調劑休閒生活知康樂性社團。
3.鍛鍊強健體魄,學習運動技能之體育性社團。
4.服務社會大眾,提高服務精神之服務性社團。
5.組織同學活動,培養自治精神之自治性社團。
(二)學生組織社團依下列手續辦理:
1.需經本校學生10人以上連署發起(連署人需為成社後當然成員),發起時間
為每學期五月初提出申請。
2.前項手續完備後向訓育組領「社團申請表」,按規定詳實填寫,連同社團
組織章程草案、指導老師簡歷表及招收社員辦法報請學務處核辦轉 陳校長
核可後,始可公開招募社員,正式成立社團。
3.社團成立核准之依據:
(1)學生申請成立之新社團,需有教育上之價值。
(2)學生成立社團,需能持久必能經常展開社團活動。
(3)學生申請成立新社團,名稱不得與原有社團雷同。
(4)學生申請成立社團,應事先考慮場地,經費負擔以及指導老師等條件。
4.經陳 校長核准之社團應舉行成立大會,並於舉行前1週以書面報請學務處
核准並派員輔導。
5.社團成立大會應討論並通過組織章程及產生社團負責人與其他幹部。
6.各社團成立1週內,應將會議紀錄、學期工作計畫、組織章程、社團幹部名
單及社員名冊等送交學務處核備。
7.本校基於校務發展之需要,得以甄選方式輔導社團成立。
二、社團章程內容:
(一)社團名稱。
(二)宗旨。
(三)社團活動地點。
(四)社員資格及新社員申請入社手續(以本校學生為限)
(五)社員的權利和義務。
(六)組織及各組織職掌。
(七)社團幹部之任期與任免方式。
(八)指導老師之聘請。
(九)社費的來源及管理。
(十)附則:通過章程及修章程之程序。
三、社團正副社長應具備條件:
(一)本校同學,在學期間未曾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且操性成績甲等,學業成績75分以上者。
(二)同一學期內,不能同時兼任2社團之負責人,並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幹部。
(三)社長於任期內受小過以上之處分時,則自記過日起解除職務,視職務需要由副社長代理或重新改選。
四、幹部應具備條件:
(一)本校同學,在學期間未曾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且操性成績甲等,學業成績60分以上者。
(二)同一學期內,不得兼任其他社團之幹部。
(三)幹部於任期內受小過以上之處分時,則自記過日起解除職務,並由社員補選遞補。
五、社團指導老師之聘請:
(一)各社團應聘請具有該社團專業知能知指導老師,指導社團活動進行,若無指導老師,該社團自新學期起停止活動。
(二)社團指導老師由社團負責人負責聘請,以校內學有專精之教職員為原則,若需聘請校外人士為指導老師時,
應檢具「社團指導老師基本資料表」及「良民證」,並報請學務處同意,其指導費用由社員自籌。
(三)依校務發展需要成立之社團指導老師由學校聘任。
六、社團指導老師之職責:
(一)指導擬定各項社團活動與教學計畫。
(二)簽證各項社團申辦活動。
(三)帶領社團參加活動,應負責學生之安全與紀律,若指導老師不克親自帶隊,由指導老師推荐適當人員帶領。
(四)指導該社團全力配合或支援學校重大活動。
(五)列席指導該社團重要會議。
(六)簽證社團移交清冊。
(七)輔導社團出版刊物。
(八)輔導社團社務及經費運作。
(九)適當處理社團活動期間,所遇到之重大意外事件,並盡速通報學校處理。
(十)社團指導老師在社團活動時間指導社團,其他視社團活動需要給予指導。
(十一)指導社團評鑑。
七、社團活動管理:
(一)各社團應按照社團性質舉辦各項活動,以學術研究、康樂、聯誼、服務、技藝及體能為限。
(二)每1社團在每1學期開始前,應配合學校行事曆,擬定學期活動計畫暨活動經費預算3份,
1份呈報學務處核備,1份公布與社員周知,另1份供作活動安排資料存檔使用。
(三)各社團活動,均應在校內舉行,除有必要並經學校核准者外,不得借用校外場地,更不得假借學校名義在校外活動。
(四)舉辦各項活動,至少需在活動三週前向學務處提出申請,經核可後方得舉行,並應邀請學務處有關人員指導,
時間地點如有變更時,需於事前徵得學校同意。如未經申請核准辦理之活動,一經查明,社團負責人及幹部
均依校規懲處,違反情節重大者,將予以停社處分。
(五)社團活動若需請公假,請依「學生請假規定」於活動前完成請假手續。
(六)舉辦各項會議或各項活動,非經學校同意不得邀請校外人士參加,如需邀請校外人士擔任教練或作學術演講時,
應事前報請學校核准。
(七)舉辦各項會議或各項活動,如需邀請校外人士時,應事前報請學校核准。
(八)各社團不得直接對外行文,如需對校外各機關學校有所接洽或請求時,應報請學務處核准,由學校備文。
(九)各社團舉辦各種活動或集會時,需填寫「學生社團活動(會議)紀錄表」
(十)舉辦各項活動,事前應周詳計畫並充分準備,對於團體秩序之維護,應特別注意,服務工作及環境維護尤須周到。
(十一)學生事務視事實需要,召開各社團負責人座談會,商討有關社團活動事宜並溝通各社團間之聯繫,未經請假,不得缺席。
八、社團活動場地:依每1學期「社團活動場地一覽表」公布實施之。
九、社團經費之來源與運用:
(一)社團活動經費,以社員繳交社費為主要來源。
(二)各社團依活動需要,徵得學務處同意後酌收活動費。
(三)經辦大型而有意義的活動時,得向相關單位申請補助。
(四)各學生社團非經准許不得假藉任何名義向外勸募,或接受任何團體、私人之資助。
(五)經費收支應詳列帳冊,並保存有關單據,每學期向社員公布,學務處對該經費有監督之責。
十、借用場地規定:
社團借用學校場地,事前應向有關單位洽借,用後必須清掃完畢,將課桌椅等各項物品
恢復原狀,並關閉門窗及電燈、電源。
十一、借用物品規定
(一)向學校內外借用之公用物品,向相關單位登記核准者始可借用,用畢即應歸還。
(二)公物借用限當日歸還,如有特殊理由者,得酌予申請延長。
(三)借用物品如有遺失或損壞,借用人應照價賠償。逾期不還或損壞不予賠償者,則依據本校學生獎懲規定定議之。
十二、社團異動:
(一)各社團於新生訓練及規定辦理轉社期間招收新社員。
(二)各社團應於每學期結束前舉行幹部改選工作,並在學務處監交下辦理新舊負責人移交手續。
(三)各社團應將活動資料、照片、帳冊以及有關會議紀錄等各項文件,妥適保存列入移交。並繳交成果報告書至訓育組。
十三、社員選社轉社:
(一)社團選社作業於每學年上學期開學二週內完成;轉社作業於下學期開學後10天內辦理完畢。
(二)社團經選社作業完畢後,學期中不得申請變更。
(三)轉社作業:
1.學校校隊,不得辦理轉社。
2.申請轉社同學於下學期開學後1週內,填具申請表,請指導老師簽字同意並經欲轉
入之新社指導老師簽字同意後,由新社社長彙整申請單後送交訓育組辦理。
3.轉社申請經審查通過後公告核可名單,學期中不另辦理。
4.轉社後各社團人數不得少於10人。
(四)社團轉社流程:
1.向訓育組索取轉社申請單。
2.取得轉出社團指導老師簽章同意。
3.取得轉入社團指導老師簽章同意。
4.轉社名單交至訓育組。
5.訓育組公布各社團社員名單。
十四、社團刊物:
(一)凡本校各社團出版相關之刊物及印刷品,應向學務處辦理登記審查,經核准後發行。
(二)刊物出版前1週,先行填寫「學生出版物審查表」檢同稿件影本1份送至訓育組審
閱後方可複印。
(三)刊物出版前,各刊物編輯、校對人員應負責編校,以免文字或內容發生錯誤。
(四)刊物印妥後應檢送學務處3份,經審閱無誤後方可分發。
(五)社團公告和壁報全部稿件可以1次送檢,經加蓋訓育組核章後始可張貼。
(六)公告紙張規格以不超過全開海報為原則,不得使用會破壞牆面之黏著劑。
(七)公告有效期間為5天,逾期請自行收存。
(八)公告應張貼於指定地點。
十五、考核:
(一)社團於每學期開始時,應參照學校行事曆,擬定1學期活動計畫報學務處核備。
(二)學生社團活動成績依學生操性成績考查辦法辦理。
(三)社團評鑑:
1.學務處規定交社期限前將實施社團評鑑,評鑑內容包括組織、活動、財務、社務及其他項目。
2.評鑑由訓育組或是校內各相關處室主任、組長、教師等人或聘請校外專家進行評鑑。
3.評鑑結果分特優、優等、甲等及乙等,凡成績評鑑為特優之社團,幹部給予1記
小功為鼓勵;優等之社團,幹部給予嘉獎2支鼓勵。成績被評為乙等者,或無故
不參加評鑑者,該社團得簽請核定後解散,負責人記過處分。
4.每學年必須參加社團成果展示(演),以作為下1學期是否存續之依據。
陸、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 呈校長核可後於108學年度起實施。
高中部學生社團類型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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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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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術性
|
體育性
|
服務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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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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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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